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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伤假

    

第十三条

患职业病、因公负伤、因公致残,必须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病历卡、医院出

具的病假证明单和公立医院门诊费用凭证,并经一级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力
资源部确认,可按工伤假考勤。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伤、病愈后复发,经
所在部门一级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核定,确认为工伤或职业病愈后
复发的,可按工伤对待。

第十四条    工伤休养期间,工资和奖金全额发放。

五、婚假

    

第十五条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 20 周岁,男 22 周岁)结婚的,可享受 3 

 

天婚假。

    

第十六条

符合晚婚年龄(女 23 周岁,男 25 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 15 天(含 3 天法

定婚假)  

    

第十七条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十八条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第十九条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二十条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不发奖金和全

 

勤奖。

六、丧假

  

第二十一条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请丧假 3 天

(含路程),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死亡,可请丧假 1 天

第二十二条  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不发奖金和全勤奖。

七、产假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

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值 15 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

 

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二十四条  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不发奖金和全勤奖。

 

八、年休假

第二十五条  连续为公司工作满三年及以上职员、中高级职称(技术、财务等)人员及处级

(含)以上管理人员(不含借调人员、临时工和其他非本公司正式员工的人
员)可以享受年休假。规定如下:
1.连续工作满三年(含)未满五年者,每年带薪休假时间为 6 天;
2.连续工作满五年(含)未满七年者,每年带薪休假时间为 8 天;
3.连续工作满七年及以上者,每多一年其年休假增加一天,但每年休假时
间以 30 天为限。

第二十六条  全国劳动模范、部省级劳动模范,不论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当年至少可享

受年休假 7 天的待遇;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由企业高层领导批准可适当放
宽工龄限制。

第二十七条  享受年休假的几项规定:

1.享受年休假原则上是在不影响公司或部门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进行。
各部门人员享受年休假必须经过总经理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