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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1 请假 2 天(含)以内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7.2.1.2 请假 2 天以上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总经理批准。
7.2.2 员工非因公外出超过一小时以上,须填写《请假单》,并履行审批。
7.2.3 电话请假

(必须在上午(或下午)工作时间之前通知部门负责人)

,应于事后 1 个工

作日内补写《请假单》,并履行审批。

7.2.4 事假届满需续假时,应再次办理请假手续。
7.2.5 事假届满上班后,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假手续。
7.2.6 事假工资计算:
7.2.6.1 事假按日

(或半日)

工资扣除。

 

计算公式:岗位日工资=岗位月工资/当月有效工作日;

7.2.6.2 提成工资按照实际工作量计算。

7病假
7.3.1 职工病假超过一天以上的须持指定医院的病休证明或医院的急诊证明及病历经公司医务室

核实后报部门领导审批,交考勤员计假,病休证明、急诊证明每月随考勤统计表交人力主管。

7.3.2 职工去医院看病时,满一个工作日的作为病假处理,但须出示医院挂号凭证,否则应视同

事假或员工自愿抵作年休假处理。不满一个工作日,作为病假处理,不计缺勤。

7.3.3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六个月内累计病休一个月以上,并有指定医院

开据的疾病诊断证明,按规定享受医疗期,所在部门应及时填写医疗期审批表报行政部。

73病假工资计算:
7.3.4.1 

当月累计 5 个工作日,下浮岗位工资 10%;

7.3.4.2 5

<当月累计 15 个工作日,下浮岗位工资 15%;

7.3.4.3 15

<当月累计 30 个工人作日,下浮岗位工资 30%;

7.3.4.4 当月累计>30 个工作日,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7.3.4.5 提成工资按照实际工作量计算,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7年休假
7.4.1 根据国家规定,凡公司正式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起到

当年年底算一年)以上者,根据累计工作年限的不同,可分别享受下列带薪年休假待遇:

(一)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年休假 5 天;
(二)累计工作已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 10 天;
(三)累计工作已满十年的,年休假 15 天。
员工具体休假天数由公司按照公司掌握的员工的累计工龄来确定,员工有异议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年休假以工作日计算,即连续使用年休假时,年休假的假期不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7.4.3 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需要确有

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但需部门领导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跨年度安
排。

7.4.4 职工休假可分散使用,但必须以一天为起点计算。
7.4.5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享受当年度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5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 1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四) 在本年度内受到行政或党内处分的;或受刑事拘留以上刑事处罚者。

7婚丧假

7.5.1 本人结婚符合晚婚条件,给予一个月假期;非晚婚者,给予 7 天假期。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

可酌情另给路程假。员工子女结婚,给予员工 3 天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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