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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计分应当依据经济责任财务审计结果,运用各年度评价标
准对任期各年度的财务绩效进行分别评价,并运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出企业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
  第四章 评价工作组织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 统一方法、统一标准、分类实施 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任期绩效评价工作,是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国资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是国资委开展企业年度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据国资委年度财务决
算工作程序和财务监督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制度与政策;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
  (三)制定和公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标准;
  (四)组织实施企业任期和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通报评价结果;
  (五)对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任期绩效评价工作可以根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配合开
展。受托配合的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托开展任期各年度财务基础审计工作;
  (二)协助审核调整任期各年度评价基础数据;
  (三)协助测算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
  (四)协助收集整理管理绩效定性评价资料;
  (五)协助实施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应当在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工作的基础上,聘请监管部门、行业协
会、研究机构、社会中介等方面的资深专家组织实施。管理绩效评价专家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发表专家意见;
  (二)对企业管理绩效实际状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三)对企业管理绩效状况进行评议,并发表咨询意见;
  (四)确定企业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分值。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供有关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
  (二)提供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所需的有关资料;
  (三)组织开展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评价结果是指根据综合绩效评价分数及分析得出的评价结论。
  第二十八条 综合绩效评价分数用百分制表示,并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
  第二十九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进行年度之间绩效变化的比较分析,客观评价企业经营成果与管
理水平的提高程度。
  (一)任期绩效评价运用任期最后年度评价结果与上一任期最后年度评价结果进行对比。
  (二)年度绩效评价运用当年评价结果与上年评价结果进行对比。
  第三十条 任期绩效评价结果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评估企业负责人任期履行职责情况和认定任期经
济责任的重要依据,并为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工作提供参考。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是开展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并为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工作提供
参考。
  第三十二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是根据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企业绩效状况的文件,由报告
正文和附件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