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落实其相应的学历待遇。
第十四条
严格管理。干部如在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籍档案或学杂费
凭证等方面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不承认其学历、学位,已报销的
有关费用,全额追回,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 经费处置
第十五条
报销范围。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是指按国家及省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的标准收取的学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用等差旅费用,不包括教材费、资料费、杂费等相关费
用。
第十六条
报销时间。区管领导干部经组织批准参加的合格学历或高学历培训
学习费用待毕(结)业或取得学位后按规定比例给予报销。其中到异地参加合格学历和高
学历教育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差旅费用按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报销比例。区管领导干部经组织批准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培训,第一
次参加的,报销比例为 90%;第二次参加的,报销比例为 70%;两次以上的,原则上不
予批准,如因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参加的,报销比例为 50%。没有获得毕(结)业证书的,
费用不予报销。未经批准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培训的,所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报销要求。干部经组织批准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培训,学习费用先由
本人垫付,各单位不得垫付或借支。培训结束后,凭录取通知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和《申请审批表》、《备案表》,按上一条款规定给予报销。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干部学习、培训经费在本单位包干经费中列支,区财政不
另作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读的,按第十条规定补办备案登记手续,毕
(结)业后按原有规定或批准的要求报销有关经费。
第二十二条
其他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培训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1、干部学历学位培训申请审批表
2、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备案登记表
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培训申请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参加工作时
间
入 党
时 间
任科级
时 间
工作单位
及 职 务
现学历学位、
职称、毕业
院校及专业
曾经参加的
公 费
(含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