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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因工外出负伤需在外地治疗的,在经过省社保局审批同意后,其在异地治

疗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在经过省社保局核准后,其旧伤复发医疗费

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在经过省社保局核准后,其在协议

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㈠办理事项
工伤职工符合安装辅助器具条件或安装辅助器具后符合更换规定(含修理),申

请配置辅助器具。

㈡申报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
2、《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表十五)一式四份。

㈢办理程序

对中央企业初核后报送的资料,省社保局审核确认后予以受理。
六、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㈠办理事项

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与康复待遇、辅助器具安装与配置、工残和工亡待遇;1—4 级

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申请一次性支付。

㈡申报资料

1、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提供如下材料:
⑴《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结算申报受理单》(表十六);
⑵《企业职工因工伤残(亡)待遇申报审批表》(表十七)一份;
⑶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⑸《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
⑹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

印章)、医疗诊断证明书(原件)、医嘱单(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出院小结(加
盖医疗机构印章)、门诊病历(复印件)、辅助器具发票(原件);

⑺中央企业或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办理供养亲属抚恤待遇手续的,应向省社保

局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⑻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应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或相

关结论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⑼省社保局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2、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领取手续。
中央企业农民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且被鉴定 1-4 级伤残的,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

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且经用人单位同意的,可申
请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并提供以下资料:

⑴《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申请审批表》(表十八)一

式三份;

⑵《福建省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表

十九)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