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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1 条规定的劳动者到达法

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作何理解?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

在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也一律终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的人员是否一概排除在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之外?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该如何
界定?

         评析:(一)作为一种法定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第 21 条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第 项的规定
不一致。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即行丧失,是
否意味着劳动法律关系在瞬间实现突变?如作这样的理解,对于劳
动者来说极不公平。(二)劳动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劳动权利义务带有延续性,法定退休年龄只是劳动者可以据此享
受相关社会保险的条件,将其作为劳动关系的法定终止条件,虽然
增加了行政部门的可操作性,但是却有悖于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
(三)年龄不应成为认定劳动者资格的唯一条件,劳动法意义上的
劳动者资格要根据身份等其他因素综合确定。(四)对于超过法定
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劳动仲裁机构在是否受理问题上,不能一概而
论,而是要根据争议发生时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结合
申请仲裁时效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