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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1)权利:免费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

(2)义务:一是缴费义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

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二是登记义务;三是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应

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

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劳动者本人。

2、个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一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是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三是免费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

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

(2)义务:一是缴费义务;二是登记义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

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

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救济权利

(1)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2)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

政诉讼;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

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

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解读】本条系关于将社保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社保财政保障的规定。

1、社会保险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

《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 十一五 十七要努力实现的目标之一是:社会保障覆盖面扩大,城镇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达到 2.23 亿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提高到 80%以上。

2、国家对社会保险的财政保障

(1)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的筹资主渠道包括:社会保险费、财政补助、投资收益、滞纳金和其他

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