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探亲规定》公布之前结婚
的,自公布之日起向后推算;《探亲规定》公布之后结婚的,自结
婚当月起向后推算),每四周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
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第十条 符合探望配偶、父母条件的职工,其配偶与父亲或母亲同居
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
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一条 符合《探亲规定》条件的职工实行公休假日集中轮休的,
应该利用轮休的假期探亲,假日不够探亲假天数的应予补足,并
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铁道部、交通部的所属单位职工探亲办
法,可按各自主管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职工在探亲期间,因病超过了假期,必须有公社以上医
疗单位证明,经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按病假处理。
第十三条 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
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
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提出申请并经批
准后,其超过日期可作为探亲的路程假处理。
第十四条 职工在一年内因请事假与亲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规定天
数的,可以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旷工在
家与亲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规定天数的,取消其当年享受探亲假
的待遇。
第十五条 探亲假期原则上不得提前或分期使用。各单位要合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