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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值班与加班确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两者都是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

也都要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但是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

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者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

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工作。加班则是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

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认定值班与加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

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加班职工与值班职工所享受的待遇

是有区别的:加班工资是法定的,而值班报酬则按照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执行。由于刘

先生跟班学生晚自习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低于正常工作时间,故认定其值班不属于

加班,学校可依据规定向其支付值班费,而不是加班费。

5.上海

 

首例不定时批复案 劳保局被判无过错

 

【案例】2009 年 2 月 13 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全市首例当事人对劳动部门《企业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批复》提起异议的行政案件作出判决,驳回某钢板加工公司驾

驶员老金的诉讼请求。老金是某钢板加工公司的专职驾驶员。2007 年 9 月 28 日,该公

司向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单位的 6 名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期从同

年 10 月 1 日至 2008 年 9 月 30 日。第二天,劳保局作出批复,同意该公司对老金在内的

6 名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效期为 1 年,同时要求该公司对于实行该制度的员

工,应在保障其身体健康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

假的权利。老金认为,公司采取的每天工作 12 小时不定时工作制违法。劳保局辩称,

其所作出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第三人称对原告重来

没有实行考勤制度,原告所称每天工作 12 小时没有事实根据。

 

【说法】不定时工时制,类似通常说的弹性工时制,即无法固定上下班时间,不存在迟

到和早退,总体不能超过每天八小时、每周四十个小时。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对因生产

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

员、部分值班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

及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由于原告从事驾驶员岗位,工作性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告审核后同意第三人单位

对原告等 6 名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该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经批准实行不定

时工时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

间标准的限制。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只有 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

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

支付工资 ,其他时间均不视为加班,企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