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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
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
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
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
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
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
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
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
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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