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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

 

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

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

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

 

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

 

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

 

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

 

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