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
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
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
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
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
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
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
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