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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可以看出,法律在这一点上已经充分考虑了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对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几乎没有设置什么障碍和条件。但是,在当前的现实中,仍然有占很大比例的劳动
者,他们在行使这种单方解除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
书面形式提前 30 日通知企业,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为什么
这些劳动者连 30 日都等不及呢?究其原因主要是:(1)这些劳动者的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淡
薄。他们已经养成了做事儿十分随意的习惯,不少劳动者的就业观是,先找一份新工作,有
了落脚点就立即辞掉旧工作。(2)有些劳动者是因为受过企业的出资培训或住着企业分配的住
房,当他们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时,需要按协议的规定,向企业赔偿培训费或退房。现

实中他们往往是基于 跳槽 的目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愿意从兜里往外掏培训费,因此,
他们常采取不辞而别的方法,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更有甚者,少数掌握企业商业秘

密的劳动者,竟然还携带着商业秘密投奔到新的企业,以求能把自己向新的企业 卖个高价 。

  要想遏制当前的这种事态,可采用如下措施:(1)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不断增强劳动
者的守法意识和履约意识。(2)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除
了约定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要给予赔偿外,最好还要约定违约金,使其对劳动
者违反劳动合同有约束作用。对于企业出资培训的职工,企业要在培训前,与职工订立培训
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原劳动合同需要变更的,要及时加以变更。同时,明确约定
培训结束后,不按约定的期限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以免事后扯皮。(3)

 

规范企业行为,使个个企业都能遵守国家人才交流的规定, 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互相
“ ”

挖 人才,做到 君子爱才,取之有道 ,保证人才的流动有序性,从而改变劳动者随意 跳

槽 的局面。

  (二)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
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但是一些企业,特别
是某些非公经济性质的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现实中,它们随意

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如采取 买断工龄 的手段解除职工的劳动

合同、以所谓 经济裁员 的名义大面积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职工解
除劳动合同等。他们的这些作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1)某些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或内部结构调整中,
为了轻装上阵、压缩人工成本,而不顾劳动者的利益,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与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以保全企业的利益。(2)企业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加之一些企业领导的错误认识,
无限地扩大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他们错误地认为改革开放后,企业有用
工自主权,而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来裁减职工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3)企业未依法健

 

全内部规章制度, 他们往往只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对实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却按

严重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还美其名曰 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其实,他们的作法才是不合
法的。现实中,为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4)企业内部

 

缺乏劳资抗衡机制。 很多企业内的工会没有真正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特别是有
些工会领导人还是企业管理者指派的,可想而知他们是否能真正为工人说话。再加上,我国
的《工会法》目前虽然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企业的义务,但却缺少追究违法责任的条款,从而
导致《工会法》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让企业随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得到蔓延。

  建议可采取如下对策来改变这种局面:(1)国家和地方应注重立法,对实施《劳动合同
法》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地制定出相应的新法规、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