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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按照不同年

龄段有所区别。

  在职职工的年龄段划分为:

  (一)34 岁以下的;

  (二)35 岁至 44 岁的;

  (三)45 岁以上的。

  退休人员的年龄段划分为:

  (一)退休至 74 岁以下的;

  (二)75 岁以上的。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具体标准及其调整,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

 

  第十二条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停止计入)

  职工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中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的,停止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入资金。

 

  第十三条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使用和计息)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

  个人医疗帐户年末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四条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查询)

  职工可以查询本人个人医疗帐户中资金的计入和支出情况,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区县医保办和市医保中心应当为职工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附加基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

(以下简称附加基金)。

 

  第四章 职工就医和医疗服务的提供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并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医疗机

医医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