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管理规定
文 件 号
LW-G-B-14
制/改定号
REV.A-1
页
数
共3页
最新改定日
2011-10-16
c.使公司一年节约成本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者。
d.其它有特殊功绩足以表扬。
4.3 处分方法:
4.3.1 处分类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开除等四种类型。
a.警告(扣1~10点)。
b.记过(扣20点)。
c.记大过(扣40点)。
d.开除(以三个打过处理)。
e.辞退、降级(以实际状况处理)。
4.3.2 警告处分:具体事项如下:
a.未经允许擅自异动或使用他人管理之物品以致影响工作者。
b.躲避各种制定任务或不停指挥工作安排者。
c.未依规定使用、放置物品或工作机具者。
d.因不良习惯破坏环境清洁者。
e.上班时间看小说,报纸,私自会客,做私事或打瞌睡者。
f.工作执行力未达到应有效果者。
4.3.3 记过处分:具体事项如下:
a.未经允许擅自涂污墙壁、机件,有碍观瞻者。
b.工作不得力造成公司损失或破坏公司形象、商誉者。
c.工作时间内妨碍他人工作者。
e.未按规定或安全卫生规定作业者。
f.为经允许于厂内集会或参加会议者。
g.违反公司规定情节较严重者。
4.3.4 记大过处分:具体事项如下:
a.因过失而损坏贵重公物者。
b.涂改、委托或代打出勤卡者。
c.在厂内火宿舍内酗酒,严重影响本人或他人工作及休息者。
d.泄露或窥探工厂之机密业务者。
e.行为粗暴、戏弄造成他人身体精神上损失者。
f.私自留宿外人或擅自进出厂内管制区域者。
g.违反本公司规定情节严重者。
4.3.5 开除、辞退、降职处分:具体事项如下:
a.参加非法组织,有关机关查明有案者。
b.一个月内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五天者。
c.煽动员工罢工、停工、怠工或为未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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