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
“
”
以在名称中间使用 (中国) 字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
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
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
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第十三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
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 2
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
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