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保证人在保证书上盖有印章,如有作废或更改时应具函通知本
公司,并将新印章之印模挂号邮寄存查,同时声明继续保证,但在本公司未
接到通知以前,仍认原印章为有效。
第十四条 保证人所负之一切保证责任,决不因被保证人之工作地点有所
不同,而借口推诿。
第十五条 保证人应于职员离职半年后,而无发生未了结事项时,始得解
除保证责任,保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本公司于每年定期对保并于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办理对保。
□ 试用
第十七条 试用期间:
新进职员到职后 40 天为试用期间,试用期满,由各部门主管签请总经理
核准为正式职员。
第十八条 试用期间成绩欠佳者,公司可随时予以解雇。
□ 任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公司之职员:
(一)曾犯内乱、外患或经通缉、判刑有案、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
(三)思想不良或品性顽劣,经公私机关开革者;
(四)亏空公款或贪污有案者;
(五)参加帮会、营私、声名狼藉者;
(六)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七)年龄未满 15 岁者;
(八)患有神经病或传染病者;
(九)欠缺语言机能,行为不便影响工作者。
第二十条 职员经任用分派工作后,应即赴所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