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职员之保证书得由人事单位每年对保一次,如有必要时得随
时对保,如有发现保证人情形变更时,须重新觅保,不得异议。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之责任,如保证书所列各项。凡被保证人有下列各款之
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及追偿的责任。
(一)营私舞弊或以其他不法的行为致本公司受损害;
(二)积欠公款不清者;
(三)亏蚀公款公物者;
(四)弃职潜逃者。
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以书面报告人事单
位,并限于一个月之内另觅保证人,重填保证书。
(一)保证人死亡者;
(二)本公司认为有换保之必要时;
(三)保证人迁离国外地区者;
(四)保证人退休;
(五)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者。
第二十六条 保证人如欲退保,应直接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同意
后,被保证人应立即觅新保证人,填妥保证书后,原保证人始能解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规定换保时,对于换保以前之责任,仍由原保证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职员离职时,须经一年以后,并经查明确无未了事项,
始得发还保证书,在未发还保证书之前,保证人之责任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职员舞弊其应赔偿之责任,除刑事部分送司法机关办理外,
应扣除其在职应得之一切利益,其不足之数由保证人赔偿。
第三十条 本公司之职员,如因公务上之需要或能力与所任职务不合时,
可随时迁调其职务,或调至本公司所属其他单位服务,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
交接。
第三十一条 调职分升调与平调两种,在同一部门内之调职,以单位主管
人员许可行之,事后向人事部门备案,不同部门之调动须经有关部门主管的
同意,由人事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