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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职员之保证书得由人事单位每年对保一次,如有必要时得随

时对保,如有发现保证人情形变更时,须重新觅保,不得异议。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之责任,如保证书所列各项。凡被保证人有下列各款之

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及追偿的责任。

(一)营私舞弊或以其他不法的行为致本公司受损害;

(二)积欠公款不清者;

(三)亏蚀公款公物者;

(四)弃职潜逃者。

  

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以书面报告人事单

位,并限于一个月之内另觅保证人,重填保证书。

(一)保证人死亡者;

(二)本公司认为有换保之必要时;

(三)保证人迁离国外地区者;

(四)保证人退休;

(五)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者。

  

第二十六条 保证人如欲退保,应直接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同意

后,被保证人应立即觅新保证人,填妥保证书后,原保证人始能解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规定换保时,对于换保以前之责任,仍由原保证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职员离职时,须经一年以后,并经查明确无未了事项,

始得发还保证书,在未发还保证书之前,保证人之责任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职员舞弊其应赔偿之责任,除刑事部分送司法机关办理外,

应扣除其在职应得之一切利益,其不足之数由保证人赔偿。

  

第三十条 本公司之职员,如因公务上之需要或能力与所任职务不合时,

可随时迁调其职务,或调至本公司所属其他单位服务,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
交接。

  

第三十一条 调职分升调与平调两种,在同一部门内之调职,以单位主管

人员许可行之,事后向人事部门备案,不同部门之调动须经有关部门主管的
同意,由人事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