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故连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
(三)一年内受记大过处分达三次经主管核准者。
(四)保证人退保或通知调换保人后,经二个月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保证者。
(五)犯有过失情节重大经会议通过者。
第十三条 员工辞雇或解雇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还有关单位,并向
劳务主管单位办理离工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
第十四条 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人事变动或工作种类变更,均应送交劳务主
管单位统一登记及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月造具员工动态月报表二份呈报本公司核备。
□ 保证
第十六条 员工的保证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区有固定住所、或服务机
关便于查对,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限。
(一)经当地政府登记并给有营业执照工厂或商号。
(二)现任公教人员或有正当职业之人士二人。
经办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工人,以按前项第一款的规定取具保证人
为原则,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第十七条 被保证人不得以其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为保
证人。
第十八条 员工如有盗窃财物、亏欠款项、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公司蒙受损失
者,保证人应负完全连带赔偿责任。
保证书格式另定。
第十九条 凡对经管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员工,应每半年办理对保一
次,其他工人每一年办理对保一次,必要时得随时对保。
第二十条 保证人职业、住址或服务所在地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报告主
管单位,如保证人死亡或保证人的工厂商号改组或有其他情事时,被保证人
应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保证。
有以上情节的保证人,被保证人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得视情节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