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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脱产培训 4 年以上的,服务期 5 年。

多次培训的,分别计算后加总。

第十六条 凡经公司批准的上岗、在职培训,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成绩合格者,
工资照发;不合格者,扣除岗位津贴和奖金。

第十七条 公司本着对口培训原则,选派人员参加培训回来后,一般不得要求
调换岗位;确因需要调岗者,按公司岗位聘用办法处理。

第五章 培训费用报销和补偿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员工,其在外培训教育费用可酌情报销。

第十九条 申请手续:

1. 员工申请培训教育时,填写学费报销申请表;

2. 经各级主管审核批准后,送交人事部备案;

3. 培训、教育结束,结业、毕业后,可凭学校证明、证书、学费收据,在 30 天
内经人事部核准,到财务部报销。

第二十条 学习成绩不合格者,学费自理。自学者原则上费用自理,公司给予一
定补助。

第二十一条 学习费用较大,个人难以承受,经总经理批准后可预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杂费报销范围: 入学报名费、学费、实验费、书杂费、实习费、资
料费及人事部认可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非报销范围: 过期付款、入学考试费、计算器、仪器购置费、稿纸费
市内交通费、笔记本费、文具费、期刊费、打字费等。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约定服务期限内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应补偿公司的培
训出资费用,其范围为:

1. 公司出资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

2. 公司出资培训的中、高级技工; 

3. 公司出资培训的高技术、特殊、关键岗位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