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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合同要求,对聘用制干部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

 

为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对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和协调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诉 ,

 

由政府人事部门调解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