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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奖励情况将填表进入受奖者档案。

  

第十五条 惩罚

惩罚是对于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企业利益的一种处罚措施。分为警告、罚

款、降职降级和开除。

  

第十六条 警告

属下列各项之一时,原则上给予警告。

1、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私自外出,当月累计 3 次;

2、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态度不认真,不经允许擅自离开岗位,干与工作无关

的事情;

3、在本企业内吵架,任意涂写,扰乱正常工作程序;

4、违反安全防火规定,造成事故隐患;

5、因本人疏忽大意,使工作受到影响;

6、因过错造成经济损失 200(含)元以上的;

7、其他与上述各项相当的行为。

  

第十七条 罚款

属下列各项之一时,因给予罚款。罚款金额情节严重程度确定在 200-

3000 元之间。但是本人如有明显改正,可酌情处理,免于罚款,给予警告。

1、第十六条所含行为再犯或情节严重时;

2、不服从安排,拒不接受工作或消极怠工者;

3、在本企业内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扰乱正常秩序和风气,不听劝阻;

4、因本人的失职或监督不善造成灾害或事故;

5、有意或因失误使工作遭到明显影响;

6、泄露本企业机密,使企业利益受到损害;

7、有其他与上述各项相当的行为。

  

第十八条 降职降级

员工有下列情形的,本企业可予以降职降级处分,但本人如有明显改正,

可酌情处理。

1、以上各条款的行为发生两次;

2、未经本企业许可,接受他人雇佣者;

3、造谣惑众,破坏团结,煽动他人闹事、怠工;

4、连续旷工 3 天或半年内累计旷工 5 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