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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建议

     

第一章 总 则

《公司法》相关条文规定:股东大会直接代表所有投资者的利益,拥有公司

的所有权,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延伸机构,对股东

大会负责,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重要事件,而不具有最高决策权;总经理

(经理)是董事会聘请的经营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监事会是股东大会的

聘请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维护所有投资者的利益,向股

东大会负责并定期向股东大会汇报工作。(参见附件一:《公司法》规定的治理

结构模式)

恒康乳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直接代表所有投资者权益,向全体股东负责,拥

有公司所有权。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即执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

及董事会的职责和权力。因此,公司不必再设立监事会。

恒康乳业有限公司监督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延伸机构,承担部分监事会的职

责和权力,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对总经理及经营团队进行监督,维护董事会

和投资者的利益。

恒康乳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是公司日常经营的最高决策人和负责人,拥有公

司经营权,向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决策体系下领导实施日常经营工作,

并接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结合恒康乳业有限公司的特点,明确投资者(董事会)、经营者(总经

理)、监督者(监督委员会)间的工作关系,提出本建议。本建议分为四部分:

董事会的定位与职权范围

监督委员会的定位与职权范围

总经理的定位与职权范围

附件

此治理结构建议为针对目前恒康乳业有限公司具体特点而提。恒康乳业有

限公司正式改制、规范化后,仍应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东大会、监事会等

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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