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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障局、审计局、工商局八局联合印发《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

意见》的通知,决定在若干国有企业实行经营者期股试点。11 月 25 日正式宣布有 10 家企

业进行试点:北京博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通县分公

司、北京金星笔业有限公司、北京阳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北京凯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明眼镜公司、北京双桥制药公司、中关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菜市口百货公司。北

京的做法具体来讲包括六个方面:

(1)

 

期权试点的含义。经营者期权是指企业出资者同经营者商定的在任期内由经营者按

既定价格获取适当比例的本企业股份,收益延期兑现,并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激

励方法。

(2)

 

原则。经营者期股试点应坚持经营者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经营者权责利相

结合;经营者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管人与

管资产相结合;大胆探索与稳妥操作相结合等原则。

(3)

 

试点范围、对象与主体。期股试点适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以国有企业或国有资

产授权经营公司为主体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责任公司。期股激励的对象主要是董事

长和经理。对董事长的期股激励主体是公司股东会或出资人。对经理的期股激励主体是公

司董事会。经过公司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以现金投入获得股权

形成经营这群体持股。经营者群体持股比例一般为公司总股的 5%-20%。其中董事长、经理

的持股比例应占经营者群体持股总额的 10%以上。

(4)

 

期股的获取方式。经营者期股的获取方式是经营者根据与出资人签订的期股认购协

议,以既定的价格认购、分期补入。经营这持股的出资额一般以其出资额的 1-4 倍确定。以

既定价格认购、分期补入的方法获取期股,经营者在补入所持有的全部期权之前,其所持

有的这一部分股份只有表决和收益权,没有所有权。待全额补入后,其所持有的这一部分

股份的表决权、收益权和所有权属于经营者所有。经营者任期届满 2 年后,经审计合格,

其股份可以出资人受让方式变现。

(5)

 

期股变现方式。企业经营者在该企业任期届满,若不再续聘,经考核其业绩指标达

到双方协议规定的水平,可按协议规定,在任期届满 2 年后,将其拥有的期股按届满当

时经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值变现,也可保留适当比例的股份在企业,按年度正常分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