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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
二十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
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七、本办法自 2003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废止.原有关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
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
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 41 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
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
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
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
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
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
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
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
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
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
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 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
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
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
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
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1 号)
    《最低工资规定》已于2003 年 12 月 30 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7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 200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最低工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