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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

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

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

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

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

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

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