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鼓励提高人才流动,
这样可以更大限度地发挥人才的潜在能力,使人尽其才,人尽其用。但是人才的流动,不是随心所欲、不
受任何限制的。也应当依法进行,不能无序。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又达成了培训协议、明确
了双方的责权利,双方理应自觉按协议、合同履行。现被诉方视劳动合同为儿戏,随意离开,是一种严重
违约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了共识,形成以下协议:

1、李某向公司赔偿培训费 6000 元;2、李某主动配合企业将未了结业务事宜交接清楚。至此案件处理完
毕。

试用期内辞职不必承担培训费

    Jack 是 2002 年的应届毕业生,与富山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约 定合同期为三年,从
2002 年 8 月 1 日到 2006 年 7 月 31 日,其中前六个月为试用期。因富 山公司考虑刚毕业的学生没有实
践经验,于 2002 年 9 月份出资送 Jack 去参加就职培 训,因此双方又签订了五年的服务期协议,起始
时间与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相同,约 定如 Jack 在服务期内解除合同,则需按约支付违约金 1 万元。

2002 年 11 月 6 日, 富山公司在讨论年终奖问题时,认为新员工为单位创造的效益不明 显,当年不

发给年终奖,第二年减半发放,从第三年起全额享受。Jack 认为奖金应该 与员工的个人业绩挂钩,而不
应由工作年限决定,公司的规定不合理。11 月 11 日 Jack 书面向富山公司提出解除合同,11 月 12 日
起未到公司上班。

    11 月 13 日,富山公司书面通知他公司已经同意他辞职,人事部会依法为他办理退工等 手续,但他
应按约定交纳违约金 1 万元,被 Jack 拒绝。11 月 18 日起富山公司多次致 电、致信给 Jack,要求他支付
违约金,均遭拒绝。

  12 月 30 日富山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 Jack 支付违约金 1 万元。Jack 则 认为他现在
还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

    [仲裁委员会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
方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服务期协议均合法、有效。

    Jack 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的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应被任 意剥夺。根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

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
费用。富山公司要求 Jack 支付违 约金的法律依据不足。最后裁决对富山公司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富山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经查明以上事实后,认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试用期约定合 法、有效。双方约定设立试用期的,
均享有在试用期内的法定权利。Jack 在试用期内 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是法定的权利,双方的服务期
协议并不能限制 Jack 在试用期 内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而且 Jack 辞职已经被富山公司同意,因此富山公
司不应要求 Jack 支付违约金。最后判决驳回了富山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Jack 的试用期为六个月,但同时服务期五年中也 包括这六个月。他前六个月试用期和服务期相重合。
因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是劳动法赋予的特权,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协议
等形式加以限制,所以当这两者重合时,应优先适用试用期的规定。故在试用期内 Jack 仍享有合同 的
任意解除权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一旦进入合同期后,Jack 只能享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Jack 与富 山公司签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