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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
1 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医疗待遇。
2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
医疗机构急救。
3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
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部门按照本公司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 70%发给住院
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部门按本公司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5 工伤职工到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标准条款规
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
器具,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 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医疗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8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部门按月支付。
9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10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
的,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部门负责。
11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护理费。
12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
以下待遇:
13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4 个
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2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0 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
14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
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
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5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6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由本公司和职工个人的伤残津贴为基数,缴
纳基本医疗保险金。
17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6 个
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4 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本公司的劳动关系,由本公司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本公司
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本公司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本公司补足差额。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本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本公司支
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沈阳市人民政府规定办理。
18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2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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