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七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
个月;
b、八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
个月;
c、九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
个月;
d、十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
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
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
除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 25 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
形):
8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七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
个月;
b、八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
个月;
c、九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
个月;
d、十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
个月;
注: 1、省内各市、县、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
布为准。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
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
本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