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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七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

 

个月;

b、八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

 

个月;

c、九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

 

个月;

d、十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

 

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

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
除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 25 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

 

形):
8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七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

 

个月;

b、八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

 

个月;

c、九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

 

个月;

d、十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

 

个月;

 

注: 1、省内各市、县、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

 

布为准。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
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
本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