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后不履行的,
可以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
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
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
可
以
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
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
可以
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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