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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经 营 宗 旨 和 范 周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建立和完菩公司制度,依靠科技进步,自主创新, 开发高技术、 质

?

 

量等级的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股东获 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抉 定禁止的,不得经营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

 

经审 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 三 章 股 份

 

 

第 一 节 股 份 发 行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设立时的普通股总数为

700

 

     

 

万股,由原有限公司全体股 东作为发起人全部认

购,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00

 

 

%,

 

发起人的姓 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1

  

   

、 认购股份数

455

 

     

万股,占总股本的

65%;

 

 

2

  

   

、 认购股份数

203

 

     

万股,占总股本的

29%;

 

 

3

  

  

、 认购股份数

21

       

万股,占总股本的

3%;

 

 

4

  

  

、 认购股份数

21

       

万股,占总股本的

3%;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7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

1

      

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经国家授权机构批准,

 

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或境外投资人 发行股票。

第二十条公司

  

 

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第二节股份 增减和回购

第二

H

       

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  

一)公开发行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