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经 营 宗 旨 和 范 周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建立和完菩公司制度,依靠科技进步,自主创新, 开发高技术、 质
?
量等级的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股东获 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抉 定禁止的,不得经营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
经审 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 三 章 股 份
第 一 节 股 份 发 行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设立时的普通股总数为
700
万股,由原有限公司全体股 东作为发起人全部认
购,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00
%,
发起人的姓 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1
、 认购股份数
455
万股,占总股本的
65%;
2
、 认购股份数
203
万股,占总股本的
29%;
3
、 认购股份数
21
万股,占总股本的
3%;
4
、 认购股份数
21
万股,占总股本的
3%;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7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
1
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经国家授权机构批准,
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或境外投资人 发行股票。
第二十条公司
•
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第二节股份 增减和回购
第二
H
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
•
一)公开发行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