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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

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

任的建议;

 

(九)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

规行为的意见;

 

(十)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

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一) 参与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领导

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领导

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

 

第九条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

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报公司

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十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

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

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

 

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 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