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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第十六条

 员工乘坐一般火车、船票的订票费,按票面价值的

15%发给个人,乘坐动车组二等座的,其订票费按票面价值的 5%

发给个人。不在凭票据报销订票费。超标准乘坐者不予提取订票费。

公司副总经理级人员订票费实行实报实销政策,但最高不允许

超过票面价值的 25%。

第十七条

  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一、每人每年可报销两次探亲往返路费
二、乘坐火一般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按规定标准报销。

三、乘坐动车组的,按二等座位报销。
四、乘坐轮船的,按三等舱位报销。
五、不通火车的地方,乘坐长途汽车的,据实报销。
六、职工探亲原则上不允许乘坐飞机。因故乘坐飞机,可参照

《交通费标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标准执行,多支部分自理。

七、员工在探亲路途中每人每天补助 50 元,除此之外,探亲期

间不发放各种补助。

  

第四章 住宿费开支标准

  

第十八条 住宿费标准

              

类 别

  

职 务

一般地区

经济特区

公司副总经理级人员

350 元/天

400 元/天

一般人员

100 元/天

150 元/天

经济特区包括: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厦门市、海南省,北京

参照经济特区标准

住宿费标准中含治安费、冬季加收取暖费、保险费等各种附加费。

第十九条

  宿费没有达到标准的不再计提补贴,超过标准部分

自理。

 

第二十条

 员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

转船并在中转地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宿普通床位(60

元)住宿费。如中转宿费超过规定天数,其超出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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