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
第十六条
员工乘坐一般火车、船票的订票费,按票面价值的
15%发给个人,乘坐动车组二等座的,其订票费按票面价值的 5%
发给个人。不在凭票据报销订票费。超标准乘坐者不予提取订票费。
公司副总经理级人员订票费实行实报实销政策,但最高不允许
超过票面价值的 25%。
第十七条
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一、每人每年可报销两次探亲往返路费
二、乘坐火一般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按规定标准报销。
三、乘坐动车组的,按二等座位报销。
四、乘坐轮船的,按三等舱位报销。
五、不通火车的地方,乘坐长途汽车的,据实报销。
六、职工探亲原则上不允许乘坐飞机。因故乘坐飞机,可参照
《交通费标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标准执行,多支部分自理。
七、员工在探亲路途中每人每天补助 50 元,除此之外,探亲期
间不发放各种补助。
第四章 住宿费开支标准
第十八条 住宿费标准
类 别
职 务
一般地区
经济特区
公司副总经理级人员
350 元/天
400 元/天
一般人员
100 元/天
150 元/天
经济特区包括: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厦门市、海南省,北京
参照经济特区标准
住宿费标准中含治安费、冬季加收取暖费、保险费等各种附加费。
第十九条
宿费没有达到标准的不再计提补贴,超过标准部分
自理。
第二十条
员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
转船并在中转地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宿普通床位(60
元)住宿费。如中转宿费超过规定天数,其超出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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