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为考核各车间、各部门的出勤率提供可靠依据。
第11条
缺勤记录必须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经部门负责人
审核生效的考勤表,一经上报,如无特殊原因,不得以任何理
由更改。
第12条
各部门考勤员应在 26 日前将所负责考勤汇总
上报人力资源部。
第13条
发生人员岗位变动的,考勤记录应随同本人一
同变动,以保证考勤的连续性。
第四章 请假规定
第14条
病假。
员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可申请病假,假期根据病
情确定。连续休病假四天以上的,须提供正规医院开据的病假
条或诊断证明,否则以事假计。
病假期间待遇如下:
1、
员工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
员工病假超过 2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按照下列标
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3、
员工的婚假、丧假、产假、事假及年休假与病假不得
重叠使用,即员工在休假上述五种假期间患病,公司将不
再另给病假。
第15条
事假。
1、
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须请事假,完成审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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