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所有请假的员工、办公室人员、管理、主任、经理、厂长经相关
负责人批准后,必须将《请假条》交到行政部作登记备案,如员
工没有《请假条》交行政部门备案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4. 上班期间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者,一律按请假半天以上计算,请
假由所在部门的主任签字同意后,到行政部备案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