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无法确定
的,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参保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7%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
2%缴纳,由参保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个体参保人员按本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9%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单位参保人员和个体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
休年龄,办理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手续时,须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从参加医疗保险之月起连续缴费,且实际缴费年限
满 10 年(参保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的须补足 10 年,
补缴年限作为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
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 25 年,女满 20 年(2000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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