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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
(二)代表职工利益,听取、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任务;
(四)提高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由原选区职工全体会议予以撤换。
撤换职工代表应当经过原选区职工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并经应到
会职工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撤换,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与企业解除、中止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
终止。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第三节 组织制度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及时换届。
届满后六个月未换届的,其职权行为无效。企业因改制、重组等特殊情况确实
无法按时换届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换届。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经企业、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四条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的事项经应到会职工或者职工代
表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通过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及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
的方式。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需要修改时,应当提请职工(代
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
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企业和工
会可以召集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和工会可以组织职工代表或者
职工就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进行巡视,并就巡视发现的问题进
行协商解决。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应当依照《广东省厂务
公开条例》的规定实行厂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
(一)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职工的工资构成和计算方法、工作时间;
(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处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
(四)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劳动安全卫
生措施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