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多少个劳动合同,都不影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因此,本案中企业应向甲
员工支付 6 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7.员工已经在企业连续工作 10 年以上,但最后一个劳动合同到期时,企业
拒绝再续签劳动合同。此时员工是否有权利要求企业续签劳动合同并签订无固
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
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有两
个: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2)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
同。如果其中的任一个条件不具备,即可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
在企业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企业没有约束力。
8.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企业中工作数日,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有
权终止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自 2001 年 4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生效后,作如下处理:
1)一般情况下,可以逾期终止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企业与员
工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企业在 2001 年 7 月 5 日
要求终止原劳动合同应该得到支持,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当按原
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 7 月 1 日至 5 日的工资);
2)但司法实践中,如果企业提出终止劳动合同逾期过久,则会被视为未签订
劳动合同,按事实劳动关系(无固定期限)对待,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
补偿金。(如某一企业与员工签订了期限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至 2000 年 6 月 30
日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仍在企业工作至 2001 年 12 月
31 日。2001 年 12 月 31 日,企业以终止劳动合同名义辞退员工未支付经济补偿
金。企业的这种做法,就可能得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支持。);
上述 1)和 2)的期限并非有严格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取决于司法人员在对
事实和法律不同理解上的自由裁量。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的该项司法解释,与此前劳动部的有关解释不尽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