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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上班时间内,严禁嬉戏、喧哗、

吵闹、聚众围坐、闲聊、开茶会、从事与工作无关

的活动,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上班时间内进行赌博性活动者视

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得在公司内非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含自行车)。

  

第二十七条 不得在上班时间串岗、脱岗,肆意

骚扰他人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工作时间内不得带小孩进入生产、

办公场所。

  

第二十九条 在停止作业后或下班后不关闭水、

电、气、门窗者,对责任人进行教育,追究当事人
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部门主管要负监督不力之责。

第三十条   擅自动用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当

作休息用,嬉戏玩耍或工作不认真,抛摔材料、加
工件或产品者,追究材料、工件或产品损坏的赔偿
责任,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

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其主管连带负管理疏失之责。

第三十一条  不得随地吐痰,乱丢垃圾,妨害公

共卫生;下班前应整理、清扫自己岗位及责任区。

第三十二条  对酒后上班影响生产(工作)者,

要劝其出厂,并按旷工处理,其主管如未及时制止

连带负管理不力之责。

第三十三条  在工作时间内,无理取闹不听劝阻

或人身攻击、言词侮辱同事,影响生产(工作)秩

序者,作公开检讨。制造纠纷、打架、斗殴者,按
治安管理条例处理,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影响恶
劣的, 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不服从工作调派,又不按制度程序

申诉,有明显闹事之嫌者,作公开检讨,不听劝阻
者, 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员工参加会议、培训及其他集体活

动要准时,缺席、迟到的按有关制度考核。

 

第三十六条  公司员工如因工资计算误差,而不

依规定程序申诉,采取怠工行动,影响生产(工
作)秩序者,处以行政警告,经教育不改者视为严
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 三 十 七 条 散播谣言,制造矛盾,造成生产

(工作)秩序混乱,有明显鼓动停工闹事之实者,
予以解雇。

  

第三十八条 在工作时间内,因意气用事,相互

嬉戏而导致受伤者,一切医疗费用及休疗期间费用
一概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公司所有员工均受《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的约束,如有违反,依本条例办理;发生重
大安全事故导致公司形象、信誉、经济严重受损者

按事故损失额追究当事人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
责任人作解聘处理,直到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主

管连带负监督不严之责。

 

第 四 十 条  进入生产现场不准穿拖鞋、高跟鞋

(含松糕鞋)、长头发要扎起来、不准穿裙子(办

公室人员除外)、不准赤膊上班,违者予以公告批
评。

第四十一条  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操作旋

转设备的不得戴手套,焊工必须戴面罩,打磨工必

须戴眼镜。

第四十二条  严禁酒后操作机器设备、驾驶机动

车辆,严禁酒后上班。

 

第四十三条  不得在公司禁烟范围区内吸烟,吸

烟要在指定吸烟区吸烟,严禁路烟行为,违者按违
反消防条例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仓库或存放易燃 、

易爆物品的场所、包装与喷涂、木制品、化学品生
产场所进行点火、气焊、割、电焊、使用电炉、燃

具等明火作业;工作需要申请《防火许可证》,还
要配备灭火设备放在现场并设现场监督人方可施工,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办公室或宿舍内

使用明火炉具。

第四十六条   不得在安全通道、消防器材放置处 、

电器柜前堆放物件,阻塞通道,分不清责任人的则

由违规现场所在车间或管辖单位领导负责。

 

第 四 十 七 条  非火警不得动用或玩弄消防器材

(包括灭火筒、消防水头、消防带等),损坏者按

价赔偿。

  

第四十八条 设备、电器电线不得钩线,乱拉乱

接,其主管负管理不当之责。

第四十九条  拒绝执行安全生产指令或事故隐患

整改通知的部门,或不按期限完成事故隐患整改的
部门,对部门主管作出行政处理。

第五十条   新招员工(含换岗员工)未经安全生

产教育或安全规程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擅自或被随
意安排上岗操作者,追究车间管理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不依安全生产规定而作出违章指挥

者,如发生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按损失额赔偿
责任。情节严重的,按安全生产法予以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五十二条  不依规定擅自拆除设备安全防护装

置或警示标志者,作出行政警告处理。导致安全生

产事故的,负责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而隐瞒或拖延不报或

破坏现场,意图推卸责任者,作出行政处理,其主

管连带负管理不当之责。

第五十四条  若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行为,本条例未有详列处理条款者,按《安全生产

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在工作时间内违反操作规程,发生

安全事故的(包括造成自身受伤者),视情节轻重,

追究责任;其严重者作除名处理。其主管连带负管
理不当之责。

 

第五章 行政办公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公司员工(尤其工作人员),如因

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完成任务等,按照公司《KPI 绩

效考核》、《奖罚管理制度》执行。违反本条例而
致公司形象、信誉或经济受损,当事者应作书面检

讨,情节严重的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其主管连带
负监督不严之责。

第五十七条   办公场所墙壁严禁乱涂乱画、手印 、

鞋印、乱张贴(警示标志除外)等,有碍观瞻的,
责令责任者改正,负责赔偿,若无法追溯,单位领

导负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员工接待宾客要热情礼貌,原

则要坚持,效率要兼顾,如有怠慢与粗暴,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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