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未成年人就业保护
P7
1.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我国《劳动法》第 15 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2.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年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
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四级体力劳动就是在 8 小时工作日内,人体的平均能量耗费为 2700 大卡,净劳动时间为 370 分钟,相
“
”
当于 很重 强度劳动。
1.3.4
残疾人就业保障
P8
1.残疾人就业方针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
集中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分散是指国家鼓励
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
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2.
保障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措施
P8
①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
(工疗机构或工疗站主要是对残疾人士,精神病患,智障人
士开展的边工作边治疗的平台)
、
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②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
③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
式的生产劳动。
⑤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
资金、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⑥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⑦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期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职工的规定
社会福利企业是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
的特殊企业。
P9
①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原则是: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⑧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必须坚持就近招用的原则。
1.3.5
退役军人就业保障
P10
我国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劳动法》、
《兵役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退
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
志愿兵是服志愿兵役制的士兵,是指服义务兵役制满年限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与部队签订劳动
合同,继续在部队服役并且享受工资及其它待遇的职业军人。也称之为合同兵或士官。目前也从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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