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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资格的意见报告,由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决定恢复其监理资格。

5.1.3 撤销监理资格

5.1.3.1 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APEC 将向设备监

理监管部门提出撤销其全部或部分监理资格的意见报告,由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决定撤销

其全部或部分监理资格,并在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1) 被暂停监理资格后,未在暂停期限内就存在问题采取相应有效的整改措施的;

2) 违反 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要求,造成了严重影响和后果且

查实的;

3) 由于监理单位资格要求变更,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在《设备监理单

位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变更后的要求的;

4) 监理单位从事与监理活动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能继续满足监理资格要求的;

5) 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监理单位注册资格或从业资格的;

6)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人身伤亡事故的;

7) 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

8) 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

9) 超越核准的监理专业范围从事监理活动,情节严重的;

10) 监理单位自己申请撤销监理资格的;

11) 违反合同约定泄露项目业主或者受监理方商业或者技术秘密,造成项目业主或者受监

理方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2)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中需撤销监理资格的。

5.1.3.2 被撤销监理资格的监理单位在被撤销的监理资格的范围内,应立即停止其所有利

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资格进行的活动,同时就其所进行的监理项目作出妥善安排,

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

5.1.3.3 对于被撤销监理资格的监理单位,其被撤销的监理资格不作恢复处理。

5.2.监理单位的申诉

5.2.1 监理单位如果对 CAPEC 的有关文件所述的处理决定有异议或不满,可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