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旷工半日,扣除半日工资并扣发 100 元作为处罚;
(2)旷工一天(含)扣除旷工天数工资并扣发 200 元作为处罚;
(3)每月连续旷工 3 天(含)或累计旷工 5 天(含)以上者,上报公司
予以除名。每月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者,由公司责成分公司对其发出《警告通
知书》并报公司人事行政部,按 1 天旷工处理;经劝戒无果者,予以除名。
4、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办理请假手续时,超过 2 日的凭市级医院
病假证明(急诊除外),超过两周以上的病假需出示市级医院病假证明及
就医病历。病假期工资按以下标准发放:
(1)病假在 5 日内者按病假天数支付基本工资。
(2)病假天数 5—20 日的,按基本工资的 90%支付。
(3)病假天数 20—30 天者按月基本工资 60%发给,如低于北京市当年
最低生活标准,按最低标准发放。
(4)病假在 1 个月以上者按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发放,医疗
期满仍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上工作,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5)病假医疗期:自入职中海(集团所属公司)起,每工作满一年有一个
月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