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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到甲方终止向乙方
发放工资或乙方不再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止的期间。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是指任何乙方明确表示解除聘用关系并将此种意
愿付诸事实的行为,包括辞职、辞退等正常离职和非正常离职。

  第九条侵权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任
职期间接受甲方的罚款、降薪或辞退等处罚;如已离职,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人民币元;

  (2)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②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①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
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
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
额之内;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
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司法的方
式要求乙方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
均可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一条其它事项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的规定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