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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造成质量事故的部位和性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为一般质量
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处理办法,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施工单位负

 

责返修,并报市政分站备案。
  (二)凡造成工程结构倒塌、严重的不均匀沉降和平面位移,建筑物、构筑物明显倾
斜,桥桩折断,结构要害部位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 ,

 

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重伤 3 人以
下,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下的,为严重质量事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在
事故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分站报告,并尽快会同建设、设计等有关单位提出事故调查

 

报告和处理方案,征得市政分站的认可后进行返修加固处理。
  严重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等单位向市政分站送交事故处

 

理报告。
  (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
施失当造成死亡 1 人以上,重伤 3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事故为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按国务院《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和建设部第 3 号令《工程建设重大

 

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处理。

    关

法规

    

    

   

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半成品、成品生产单位要积极支持和

配合质量监督人员履行职责,执行监督任务,共同做好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阻挠、刁
难质量人员行合职权,打击报复监督人员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处。

 
 

 

 

第五章 市政分站的权限与责任
 

    

   

第十四条 在评定市政工程质量等级和调查处理质量事故时,市政分站有权向有关单

位调阅设计资料、施工原始记录,原材料及半成品、成品测试等有关质量资料,有关单位

 

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市政分站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受监市政工程(产品)质量进行测试

 

和检验。

    

   

第十六条 市政分站对技术先进、精心施工、质量优秀的工程和对质量工作做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忽视质量的单位,可视其情节轻重

 

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无证设计、越级设计、无证施工、越级施工的,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
  (二)对违反操作规程,施工技术规程,不按程序随意改变设计,将不合格原材料、
半成品、成品出厂(场)的,分别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处以 500---10000 元罚款,罚款的具

 

体罚则另定。罚金在被罚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摊入工程成本。
  对不按设计施工,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擅自降低质量标准的,责令其停工整顿,限

 

期整改。
  对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工程,造成严重损失的,提请有关部门给予降低

 

资质等级,直到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