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造成质量事故的部位和性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为一般质量
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处理办法,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施工单位负
责返修,并报市政分站备案。
(二)凡造成工程结构倒塌、严重的不均匀沉降和平面位移,建筑物、构筑物明显倾
斜,桥桩折断,结构要害部位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 ,
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重伤 3 人以
下,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下的,为严重质量事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在
事故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分站报告,并尽快会同建设、设计等有关单位提出事故调查
报告和处理方案,征得市政分站的认可后进行返修加固处理。
严重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等单位向市政分站送交事故处
理报告。
(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
施失当造成死亡 1 人以上,重伤 3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事故为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按国务院《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和建设部第 3 号令《工程建设重大
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处理。
关联
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半成品、成品生产单位要积极支持和
配合质量监督人员履行职责,执行监督任务,共同做好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阻挠、刁
难质量人员行合职权,打击报复监督人员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惩处。
第五章 市政分站的权限与责任
第十四条 在评定市政工程质量等级和调查处理质量事故时,市政分站有权向有关单
位调阅设计资料、施工原始记录,原材料及半成品、成品测试等有关质量资料,有关单位
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市政分站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受监市政工程(产品)质量进行测试
和检验。
第十六条 市政分站对技术先进、精心施工、质量优秀的工程和对质量工作做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忽视质量的单位,可视其情节轻重
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无证设计、越级设计、无证施工、越级施工的,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
(二)对违反操作规程,施工技术规程,不按程序随意改变设计,将不合格原材料、
半成品、成品出厂(场)的,分别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处以 500---10000 元罚款,罚款的具
体罚则另定。罚金在被罚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摊入工程成本。
对不按设计施工,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擅自降低质量标准的,责令其停工整顿,限
期整改。
对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工程,造成严重损失的,提请有关部门给予降低
资质等级,直到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