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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监理单位要通过竞争择优确定。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监督领导
小组有权按规定处理。因监理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监督领导小组对市政工程建设中责任部门出现的问题,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
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停工处罚、取消资格等处理。对相关人员移送执法执纪机关给予党
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任。

  7、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
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任。

  8

 

、各业主单位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本意见接受监督。

 
 

 

海口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