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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一条 以下监理单位不得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理业务
  
  (一)无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
  
  (二)与承建单位有经济或行政隶属关系的监理单位。
  
  (三)有重大监理过失或正处于行业整顿期间的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承揽超越资质等级的监理业务,不得
与被监理的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
  
  第十三条 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人员必须具备总监理工程师或专
业监理工程师证书及监理员证书并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民防空工程监理
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证书(丙级)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   第十五条 资质有效期
届满,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
满 60 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
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 5 年。
  
  第十六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
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处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一)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人民防空工程监理活动。
  
  (二)非法转让监理业务。
  
  (三)故意损害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