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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实践证明,有两项协调工作很有效:一是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共同商定一级网络计划,
并由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二是设立提前竣工奖,由监理工
程师按一级网络计划节点考核,分期支付阶段工期奖,如果整个工程最终不能保证工期 ,
由业主从工程款中将已付的阶段工期奖扣回并按合同规定予以罚款。
  ③质量问题的协调。在质量控制方面应实行监理工程师质量签字认可制度。对没有出
厂证明、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原材料、设备和构件,不准使用;对工序交接实行报验签证;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不予验收签字,也不予计算工程量,不予支付工程款。在建设工程实
施过程中,设计变更或工程内容的增减是经常出现的,有些是合同签订时无法预料和明
确规定的。对于这种变更,监理工程师要认真研究,合理计算价格,与有关方面充分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并实行监理工程师签证制度。
  ④对承包商违约行为的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某些违约行为进
行处理是一件很慎重而又难免的事情。当发现承包商采用一种不适当的方法进行施工,或
是用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时,监理工程师除了立即制止外,可能还要采取相应的处
理措施。遇到这种情况,监理工程师应该考虑的是自己的处理意见是否是监理权限以内的,
根据合同要求,自己应该怎么做等等。在发现质量缺陷并需要采取措施时,监理工程师必
须立即通知承包商。监理工程师要有时间期限的概念,否则承包商有权认为监理工程师对
已完成的工程内容是满意或认可的。
  监理工程师最担心的可能是工程总进度和质量受到影响。有时,监理工程师会发现,
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或某个工地工程师不称职。此时明智的做法是继续观察一段时间,待掌
握足够的证据时,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正式向承包商发出警告。万不得已时,总监理工程师
有权要求撤换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或工地工程师。
  ⑤合同争议的协调。对于工程中的合同争议,监理工程师应首先采用协商解决的方式,
协商不成时才由当事人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只有当对方严重违约而使自己的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而不能得到补偿时才采用仲裁或诉讼手段。如果遇到非常棘手的合同争议问题,
不妨暂时搁置等待时机,另谋良策。
  ⑥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主要是对分包单位明确合同管理范围,分层次管理。将总包合
同做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单元进行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和合同管理,不直接和分包合同发
生关系。对分包合同中的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直接跟踪监控,通过总包商进行调控、纠偏。
分包商在施工中发生的问题,由总包商负责协调处理,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帮助协调。当
分包合同条款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以总包合同条款为准。此外,分包合同不能解除总包
商对总包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合同发生的索赔问题,一般由总包商负责,
涉及到总包合同中业主义务和责任时,由总包商通过监理工程师向业主提出索赔,由监
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⑦处理好人际关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处于一种十分特殊的位置。业主希望
得到独立、专业的高质量服务,而承包商则希望监理单位能对合同条件有一个公正的解释。
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善于处理各种人际关系,既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礼貌而坚决地
拒收任何礼物,以保证行为的公正性,也要利用各种机会增进与各方面人员的友谊与合
作,以利于工程的进展。否则,便有可能引起业主或承包商对其可信赖程度的怀疑。
  (4)与设计单位的协调
  监理单位必须协调与设计单位的工作,以加快工程进度,确保质量,降低消耗。
  1)真诚尊重设计单位的意见,例如,在设计单位向承包商介绍工程概况、设计意图、
技术要求、施工难点等情况时,注意标准过高、设计遗漏、图纸差错等问题,并将这些问题
解决在施工之前;施工阶段,严格按图施工;结构工程验收、专业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
工作,约请设计代表参加;若发生质量事故,认真听取设计单位的处理意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