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工具和器具,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并用绿色密目安全网封闭。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当设置围档、盖板
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工程平面布置图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
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内的地坪应当平整、硬化,道路应当坚实畅通。施工现场入口
处应当设置长度不少于 30 米的混凝土路面和冲洗车辆污泥的设备。
  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排水系统畅通,不得随意排放。
  施工现场各种设施和材料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应当设置专业指挥人员,并禁止在起重物下作业。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各类塔式起重机、提升高度 30 米以上的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
的拆装,应当由具备拆装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
安全防护用具、用品。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应当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
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施工单位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
备进行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
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三十四条 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指定专人指挥,拆除现场的周围应当设置
围栏,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设专人监护。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严格明火作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
产规定,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
拒绝并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绘制现场简图,做
出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
立安全资料档案。安全技术资料应当设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采取
混凝土硬地坪、出入口混凝土硬化、立面封闭处理等方明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
当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生活区与施工区、加工区应当分离。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第四章 

法律

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

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其中,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
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依法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