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定投标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在投标报名期满,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投标
单位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由建设单位选择和市交易中心抽签确定投标单位。每个招标项目
的投标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 6 家,其中三分之一由建设单位选择确定,另外三分之二由
市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抽签确定。
(五)招标投标与定标。建设工程项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在市交易中心召开招
标会、投标会和评标定标会。经评标确定的中标单位,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签发《中标
通知书》,并由市交易中心发布中标信息。
(六)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工程承包双方应
按有关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依法需进行合同鉴证的,还应按有关规定向工商部门办理鉴
证手续。
(七)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及有关文件在市交易中心各窗
口向市有关部门设立的办公点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向市建设委员会申领建设工程施工
许可证。
第十一条
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
或方案竞选等交易活动的程序,由市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进入市交易中心活动和在市交易中心设点办公的单位(部门)应接受市交易
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潮阳市、澄海市和南澳县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及工作
程序,可参照市交易中心,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机构)外进行建设项目总承包或
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承发包交易的,以及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机构)后不
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以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机构)的监督
管理,并视交易活动的需要,听取财政、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确保建设工程交
易中心(管理机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