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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代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主要设备、材料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将项
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假招标;不得向承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或供货单位。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合同及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

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工程概算。
  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审批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内容、概算进一步细化、优化。施工图设
计文件深度不够、不符合项目审批文件要求或工程预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的,代建机构应
督促设计单位完善或修改设计。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期间,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超概算(超过风险系数所包含内容),经

代建机构审核无误后,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州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2、国家政策或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3、重大设计变更、原设计漏缺项目需增加投资较大的;
  4、勘察结果与实际地质状况出现重大偏差的。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的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由财政部门根据州财政局、人行

黔东南州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
暂行办法〉的通知》(州财库(2004)10 号)要求,依据代建机构审核结果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
付。代建机构要定期向州财政、州审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州财政、州
审计部门的监督。代建项目总投资中的非财政性资金,应上缴州财政部门,由州财政部门
统一拨付。
  代建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建立项目资金专项账户,严格按
照经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按工程进度提出拨款计划;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负责组织编制
工程年度财务决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代建业务费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批准的初步

设计概算为基数,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
号)的规定计算。代建机构在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获准批复后接受代建委托的,建设单位
管理费的 30%用于建设单位项目前期工作,70%用于代建机构代建管理费;在工程可行
性研究阶段接受代建委托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 10%用于建设单位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90%用于代建机构代建管理费。代建业务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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