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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高等级公路用地范围内建设的管线设施,由各管线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

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管线单位在管理和维修上应服从高等级公路管理的要求。
进入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施工、维护、维修作业,应按章办理手续,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公

 

路主管部门应当为各管线单位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 在已建或已批准规划建设管线范围内建设高等级公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建设单位应先征得管线单位同意,签订改建管线工程的有关协议,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利用或损害高等级公路路产的,由公路路政管

 

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重庆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

 

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