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在高等级公路用地范围内建设的管线设施,由各管线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
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管线单位在管理和维修上应服从高等级公路管理的要求。
进入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施工、维护、维修作业,应按章办理手续,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公
路主管部门应当为各管线单位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 在已建或已批准规划建设管线范围内建设高等级公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建设单位应先征得管线单位同意,签订改建管线工程的有关协议,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利用或损害高等级公路路产的,由公路路政管
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第二十条 重庆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
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